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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(学制两年以上)及民办 普通中专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审批

http://www.12edu.cn 2009-1-15 16:09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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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(学制两年以上)及民办 普通中专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审批

许可事项: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(学制两年以上)及民办 普通中专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审批
许可对象:拟设立、分立、合并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(学制两年以上)及民办普通中专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,拟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上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
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);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(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)
许可费用:不收费
许可数量:没有数量限制
许可期限: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法定时限为30日,其他法定时限 为三个月
许可条件: 根据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》(国家教委(86)教职字010号文)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,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申请举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二、申请设立、分立、合并普通中专学校的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明确的办学方向、宗旨和目标;
2、在校学生规模不应少于640人(体育、艺术类学校另订),专业设置要与规模相适应,不宜过多;
3、须有符合要求的、精干的领导班子,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有任讲师以上职务资格,熟悉中专教育;
4、须建立健全教学、行政、后勤等管理机构,并配备政治素质好、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;专业科主任要有任讲师以上职务资格;
5、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,质量合格、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(每门课程至少有1名讲师或其它相应职称的教师);专职和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以及行政、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和工勤人员;
6、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必需的教学、实验、实习、图书阅览以及生活和体育场所,其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
7、应按有关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,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;
8、须按专业性质、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仪器、设备、标本、模型及图书资料,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开出实验课,适用图书平均每生不少于60册。
9、办学所需的基建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,须有稳定、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。
三、申请设立、分立、合并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的,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、品德高尚、熟悉拟举办的教育、具有任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(院)长和副校(院)长,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任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、具有从事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、专业负责人;
2、须配备专、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,其人数应与拟办专业设置、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。
3、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、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,以保证教学、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、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。
4、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、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。
5、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,须有稳定、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。
四、申请分立、合并或变更的,应符合拟分立、合并或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
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:
(一)申请筹设的,须提交如下材料:
1、申办报告(内容应当包括:举办者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);
2、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住址;
3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
4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
(二)申请正式设立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筹设批准书;
2、筹设情况报告;
3、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
4、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5、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
(三)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,应提交第(一)条和第(二)条第3、4、5项材料。
(四)申请分立、合并的,应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申请报告
2、原学校董事会(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)决定分立、合并的文件;
3、原学校财产、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;
4、分立、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、债务和义务、责任的法律文件;
5、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;
6、分立、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、法定代表人、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;
7、分立、合产后的新学校的校舍、教学设施情况。
(五)申请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申请报告;
2、原学校董事会(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)决定变更的文件;
3、原学校财产、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;
4、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;
5、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、教学设施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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